为了更好发挥示范案例的教育意义,执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提升审查工作水平,消除地区壁垒和行政限制,现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若干反垄断监管、公平竞争审查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供各政策规划单位及审核机构借鉴使用。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纠正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的不当行政行为,该行为排除了市场竞争,限制了竞争发展。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相关法规,针对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可能存在的利用行政权力阻碍、妨碍市场竞争的情况,已启动正式调查程序。经核实,2023年5月29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南湖区促进建筑业发展提升十条办法》,明确要求南湖区各级政府部门、各镇街园区以及区属国有资本公司,在处理政府投资工程方面,对于单项合同估算金额介于60万元至400万元之间的工程建设,或者估算金额在3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又或是估算金额在3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中介服务,都应当优先考虑选择区内的中小建筑企业来承担相关任务。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指出,当事人此前采取的措施阻挠了外省建筑企业参与相关市场竞争,未能确保其享有同等竞争机会,此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的条款,属于利用行政权力阻碍、限制市场竞争的违法行为。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进行修正,立刻终止了旧文件,并且在政府网页上公布,向浙江省市场监管局递交了修正说明,彻底实施自我检查和整改,指示区司法局负责起草《嘉兴市南湖区建筑行业合法规范》,广泛吸取经验来执行公平竞争评估制度,避免出现排除或约束市场竞争的政策措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门头沟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运用公权力不当进行干预的行为加以纠正,针对其排除市场公平竞争、限制自由竞争的举措采取了纠正措施。
二零二三年二月,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法规,针对门头沟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可能存在的违法运用行政权力,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启动了正式调查程序。
经过调查,2021年4月,当事人制定了《北京市门头沟区共享自行车发展方案》(简称为《发展方案》),该方案明确要求“只允许一家共享自行车企业在我区开展市场化服务”,随后在2021年7月通过招标程序选出了某公司作为唯一的中标企业。到了2021年12月,当事人与该中标公司签署了《北京市门头沟区共享单车运营合作协议》(简称为《合作协议》)。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当事人未经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支持,发布包含妨碍、阻碍公平竞争条款的《发展计划》,并经由招标方式,指定某企业于本地区域独家运营共享单车业务,此举排除了其他具备相应资质与服务能力的经营主体进入该区域市场的可能,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赋予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单位或个人,经营、采购、使用其指定的商品供应商”以及第四十五条“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赋予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权力,制定含有阻碍、妨碍公平竞争内容的规定”,属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调查过程中,相关方自行修正,终止了《合作协议》,同时借助官方平台公布了解除通知。相关方承诺将依照市场导向、法律规范的方式推进业务,确保对所有商业实体实施公平合理的政策。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纠正了瑞金市城市管理局的作为,这种作为属于滥用行政权力,目的是排除和限制竞争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九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相关法规,针对瑞金市城市管理局存在的不当行政权力行使,导致市场竞争受阻的情况,启动了正式的立案审查程序。
经过核实,2022年9月7日,相关方委托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了关于瑞金市共享二轮电动单车运营服务项目的“不见面”电子化公开招标信息。到了2022年10月8日,招标工作最终选定了两家共享二轮电动单车运营公司,它们将负责瑞金市规划区域(包含经开区)以及各个旅游景区的共享二轮电动单车运营服务业务。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涉事者独自同那两家提供共享两轮电动车服务的公司签署了关于瑞金市共享两轮电动车服务运营的协议,约定的经营时长为五年。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指出,当事人未依据相关法规,运用公开招标手段选定两家公司负责瑞金市规划区域(含经开区)及各旅游景区的共享二轮电动单车运营服务,此举排除了其他具备相应资质和服务能力的经营单位进入瑞金市共享二轮电动单车服务领域,损害了该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中关于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指定单位或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规定,属于滥用行政权力以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意识到先前举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的条款,立刻着手纠正,将改进方案呈报给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并且宣布终止相关协议。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相关方在自身网站发布有关引入共享单车运营的通知,决定彻底开放瑞金市共享二轮电动车出行市场,以此为契机,严格执行公平竞争评估办法,完善公平竞争评估体系,切实避免出现阻碍、压缩市场竞争的情况。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存在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该行为导致了市场竞争受到阻碍和限制,海南省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此进行了纠正和处理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规,针对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简称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可能存在的不当行使权力、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况,启动了正式的调查程序。经核实,2010年8月至2011年1月期间,原海南省卫生厅以及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保监局发布《关于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规定》(简称为21号文),原省卫生厅还发布《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临时)》(简称为24号文)、《关于立即开展海南省医疗责任保险投保工作的特别指示》(简称为1号文)等文件,这些文件中部分条款明确要求海南公立医疗机构必须选择、应用原海南省卫生厅招标指定的保险公司提供的医疗责任保险服务,并且间接要求海南公立医疗机构必须委托特定保险中介机构提供医疗责任保险中介服务。截至调查时,相关规定仍在执行。
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指出,医疗责任保险服务市场与医疗责任保险经纪服务市场,应当让所有经营主体都能公平参与竞争,海南省卫生健康委的相关做法,妨碍了海南公立医疗机构自主挑选承保企业和保险经纪机构的权利,排除了相关市场的竞争,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五条的内容,属于滥用行政权力阻碍、压缩竞争的行为。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联合宣布取消二十一文件和二十四文件;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单独宣布取消一号文件,这些取消信息已通过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对外公布。二零二四年三月,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六十一条内容,向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上级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反映依法处理的要求,要求责令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整理当前仍然有效的其他政策条款和参与制定的有关文书,规定时间完成更正,并且向更高层级的机关和反垄断监督单位通报修正状况。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对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施加不当行政权力情形进行了纠正,该局存在排除市场竞争、限制公平竞争的行为
二零二三年九月六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法规,针对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能存在的过度运用行政权力、妨碍公平竞争的情况,已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经核实,2022年11月8日,相关方发布了《关于暂时确定兴隆台区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的文件》,里面清楚说明“在某个液化气公司的新站点正式启用之前,由另一家液化气站承担兴隆台地区液化石油气的业务”。二零二三年三月九日,相关方发布了《关于指定二界沟街道瓶装燃气供应单位的文件》,指出将优先挑选某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从当天起担任二界沟地区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独家合法供应者,负责在二界沟街道(涵盖元荣兴、荣滨片区)提供此类气体服务。到调查结束之时,上述文件的内容仍在实施之中。
辽宁省市场监管局指出,当事人所发文书明确指定两家公司作为兴隆台区和大洼区二界沟街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独家经营者,致使其他公司无法在相关区域开展业务,阻碍了市场竞争,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赋予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权力,强制或变相强制单位或个人经营、采购、使用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以及第四十五条“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赋予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权力,出台含有阻碍、压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条款,属于滥用行政权力阻碍、压制竞争的行为。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进行修正,立刻废除了旧文件,向辽宁省市场监管局递交了纠正报告,认真进行自我检查和整改,广泛吸取经验教训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避免产生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天津市市场监管部门纠正了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用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做法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规,针对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能存在的利用行政权力阻碍、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已启动正式调查程序。经过调查,自2018年10月开始,当事人未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反复公布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专用设备产品清单,并且拟定《关于发布网约车车载专用设备技术规范及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公告》,强制要求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业务的经营者只能选购、应用其推荐的供应商提供的设备,从而阻碍了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车车载专用设备市场的公平竞争。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认定,网络预约出租车车载专用设备市场具备竞争性质,当事人制定相关文件、公布供应商名单,明确指定产品型号和合作方,阻碍名单外设备供应商参与市场,抑制了网络预约出租车车载专用设备市场的竞争,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五条,属于滥用行政权力阻碍、限制竞争的情形。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意识到此前举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条款,立即着手纠正,致力于消除负面影响,并着手废止相关文件及清单。此外,当事人还通过深入学习竞争政策理论,着手清理积压文件,强化内部公平竞争的审查体系,以此杜绝未来可能出现的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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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不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反垄断执法等典型案例,含嘉兴案例》内容很有帮助